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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关于科技创业型小企业界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关于科技创业型小企业界定的实施意见
(沪科合[2002]第006号)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办〔1999〕31号)精神,按照科技创业型企业定义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小企业划分标准,结合科技产业的不同特点,特制定如下界定办法:

  一、定义

  科技创业型小企业是指由科技人员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营和服务的小型经济实体。

  二、界定条件和标准

  1、企业创办人需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有发明创造、科技管理经验,或为有一定技术专长的科技人员(包括兼职、离岗、离休、退休、待业);

  2、企业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科技发展方向;

  3、企业至少有3名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科技人员,有财务管理人员;

  4、企业有明确的组织章程,营运规范,照章纳税,有信誉。

  5、企业规模一般为在岗人员数500人以下,或按照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沪统字(99)162号〕执行。

  三、界定主管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市科技创业型小企业的界定及解释。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或科技局负责本区、县科技创业型小企业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四、界定程序

  申请界定的企业,由创办人向企业注册地科委、科技局提出申请。

  未申领科技经营(咨询)证书的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企业组织章程(包括机构宗旨、经济性质、专业技术领域、经营范围、法人代表、资金来源、财产归属、核算形式等内容);

  3、上海市科技经营咨询机构登记表(市科委统一印制);

  4、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提供相应必要的证明或凭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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