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网站应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及本单位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四)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标准时限、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数据电子服务方式;
(五)本单位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等内容;
(六)无线电事业发展动态;
(七)本单位的投诉信箱;
(八)其它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 网站建立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十一条 信息上网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网站发布(转载、链接)其他媒体信息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利用网站散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禁止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禁止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四条 不得利用网站从事赢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五条 网站的基本链接关系包括:
(一)省无管局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划出“市无管分局网站”专区,列出我省11个无管分局网站的链接,划出与国家及全国各省(市、区)无管机构网站链接专区。
(二)分局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划出与国家、省无管局、全国各省(市、区)无管机构网站链接专区。在链接区的重要位置以文字或图标形式建立省无管局网站链接,保持上通下达。
第十六条 应在主页的显著位置放置网站标识。
第十七条 网站风格应庄重、大方、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