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于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居民委员会、居民楼道灯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统一提高0.022元/千瓦时,即0.510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和0.5003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
5、按照国家规定,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市电力公司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三、居民阶梯电价实施方式
以日历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即:一户居民用户全年不超过2880千瓦时(240千瓦时×12个月)的电量,执行第一档电价标准;全年在2881千瓦时至4800千瓦时(400千瓦时×12个月)之间的电量,执行第二档电价标准;全年超过480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第三档电价标准。
居民阶梯电价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2012年的居民阶梯电量按6个月的分档电量计算。即一户居民用户2012年下半年不超过1440千瓦时(240千瓦时×6个月)的电量,执行第一档电价标准;下半年在1441千瓦时至2400千瓦时(400千瓦时×6个月)之间的电量,执行第二档电价标准;下半年超过240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第三档电价标准。
由于用户新报装用电、改变用电类别、过户、更换不同结算方式表计等情况后,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年的,按该月至年底的月数计算的分档电量标准执行阶梯电价,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针对不同结算方式表计,采取不同的实施方式。
1、对抄表结算后付费居民用户,按市电力公司累计抄见电量执行阶梯电价。市电力公司仍按现行周期定期抄表,在一个日历年内,用户不超过2880千瓦时的累计抄见电量,执行第一档电价标准;在2881千瓦时至4800千瓦时之间的累计抄见电量,执行第二档电价标准;超过4800千瓦时的累计抄见电量,执行第三档电价标准,电费按月结清。例如:某抄表结算后付费居民用户,2013年9月的当月抄见电量为200千瓦时,当年累计抄见电量为2920千瓦时,超过当年第一档电量标准(2880千瓦时)40千瓦时,未超过第二档电量标准(4800千瓦时)。则当月应结清的电费为:200×0.4883+40×0.05=99.66元。
2、对预购电费智能表居民用户,按用户累计用电量执行阶梯电价。在一个日历年内,用户先按第一档电价由表计实时结算电费,再由市电力公司每月按用户累计用电量和年分档电量标准,计算每月第二档及以上用电量的阶梯差价电费,由用户在此后购电时一次性全额补购。例如:某预购电费智能表居民用户,2013年9月用电量为200千瓦时,当年累计用电量为2920千瓦时,超过当年第一档电量标准(2880千瓦时)40千瓦时,未超过第二档电量标准(4800千瓦时)。用户当月电费计算如下:200×0.4883+40×0.05=99.66元,其中:表计实时结算的电费为200×0.4883=97.66元,剩余的阶梯差价电费,40×0.05=2元,由用户在此后购电时一次性全额补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