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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合理、高效利用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加快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成立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各专项资金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局、区文广电局、区审计局、区安监局、区国资委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各专项资金补助、贴息办法的制定和完善;

  (二)审定各资金负责部门按分工提出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三)提出需上报区长办公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的重大事宜;

  (四)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监督资金使用程序,评估资金使用效果;

  (六)决定其他事项。

  第三条 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统筹安排、集体决策、综合平衡的原则。

  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由区财政统一收回,按照“零基预算”的办法统筹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项目。

  专项资金总额和各单项资金匹配数额可根据上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扶持领域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委局在预算控制限额内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意见,报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经区长办公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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