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布公告,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对流动人口进行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观察、治疗的措施。
6.追踪调查。各管委会疾控中心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市疾控中心通报情况。
7.开展医疗救治。区卫生局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要进行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传染病作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必要时,请市卫生局派出医疗专家组,参与和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8.督察与指导。区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9.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社会心理卫生、医疗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10.进行事件评估。应包括事件概况、现场处理调查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三)终止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和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市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后,区卫生局报告区人民政府,实施执行终止应急响应。
终止的条件为:
1.重大传染病终止,疫情得到完全控制。
2.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停止发生。
3.被污染食品原因查明,已全部消除。控制措施落实,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4.职业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中毒人数不再增加。
5.其他因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丢失、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泄露、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八、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