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滨海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在各类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规范地进行应急处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事件及其界定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影响公众健康的自然灾害、危害严重的中毒事件、影响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放射性危害事件、各种危害健康的恐怖袭击事件、群体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健康的事件等等。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禽流感暴发;
2.发生动物间鼠疫,发生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者多例死亡;
4.发生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
5.发生罕见或者已消灭的传染病;
6.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
8.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重大疫情。
(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者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