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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向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管委会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权限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向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管委会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权限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区委一届六次全会精神,促进功能区项目早审批、早建设、早投产,尽快形成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按照“功能区管委会侧重加强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审批服务职能”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新区本着权责一致、促进发展、便民高效的原则,根据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申请,在组织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区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核论证,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向中心商务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权限25项,向临港经济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权限22项。上述向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管委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向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权限工作,迅速对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部门审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好衔接。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管委会要积极做好“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工作,在依法审批的同时,要将审批结果报新区审批部门备案,同时要创新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间,确保审批质量,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
  1.第一批向中心商务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权限目录
  2.第一批向临港经济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权限目录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第一批向中心商务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权限目录

部门序号部门名称事项序号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事项性质管委会权限表述备注
1发展改革委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许可在新区行政审批权限内,除须由新区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外,坐落在中心商务区内总投资7亿元人民币以下,其中内资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不限制投资规模)的项目,由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备案;坐落在中心商务区内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中心商务区管委会核准。钢铁、水泥、资源环境利用、污水、垃圾处理、水泥搅拌站等国家限制发展项目仍由新区审批。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许可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港口项目除外) 
3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批准许可由中心商务区审批或核准、备案的必须招标项目不招标的,由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负责批准。 
4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的批准许可由中心商务区审批或核准、备案的必须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的,由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负责批准。 
5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立项、可行、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及国家审批项目的初审)审批在新区行政审批权限内,除须由新区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和新区补助财政资金的项目外,坐落在中心商务区内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由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负责审批。钢铁、水泥、资源环境利用、污水、垃圾处理、水泥搅拌站等国家限制发展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仍由新区审批。 
2经济和信息化委6固定资产投资合理用能审批许可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核准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建筑);内资企业投资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不含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不含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外资企业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项目;政府投资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项目。 
7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审批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亿元)的区域所属企业的核准项目,不含中央在津及外省市在津企业投资项目、市属企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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