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答复文件的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类别,用“A类”、“B类”、“C类”标示。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逐步解决的,用“A类”标示;
2.所提问题列入部门工作参考的,用“B类”标示;
3.所提问题由于条件限制或政策影响暂时解决不了的,需要向人大代表、提案者说明解释的,用“C类”标示。
(四)答复要有针对性,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应逐条明确回答,不得答非所问、敷衍塞责。办理中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承办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但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答复。为了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进一步说明情况,承办单位可在答复时附有关文件供其参考。
(五)区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寄送代表本人1份,抄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份(附电子版)。人大代表联名建议,应分别答复每一位代表。寄送代表建议答复时,附《意见征询表》(附件7),征求人大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六)区政协提案的答复,寄送提案者1份,抄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份(附电子版)。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前三位政协委员;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寄送政协提案答复时,附《意见征询表》(附件8),征求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七)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由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报分管副区长审签,附《市级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反馈单》(附件13),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1份(附电子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答复市人大代表、提案者。各承办单位不需要直接答复市人大代表或提案者,但应与市人大代表、提案者沟通、联系。
(八)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由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报分管副区长审签,附《全国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反馈单》(附件18),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1份(附电子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并报分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政府建议提案处理办公室,由市政府建议提案处理办公室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各承办单位不需要直接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或提案者,但应按照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要求,在办理过程中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或提案者联系沟通。
第十九条 办复期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进行督办。主要督办下列内容:
(一)对已答复可以解决的问题是否按期落实;
(二)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问题有何进展;
(三)领导批示和协调处理问题的落实情况;
(四)对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进行补办。
对初次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应亲自过问,重新提出办理意见,出面邀请人大代表、提案者座谈,进行面对面沟通解释,并在20日内将再次办理情况重新书面回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再次办理结果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以一案一报的形式,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情况。
第二十条 承办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在5件以上的单位,在办复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
第二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将办结后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