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反映。
第八条 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坚持依法办理的原则。
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并按下列要求解决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涉及的问题:
(一)属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抓紧解决;
(二)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列入计划或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确实不可行的,充分掌握情况,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提案者进行说明,并求得人大代表、提案者的理解。
第十条 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坚持规范办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按照统一要求认真答复,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提高解决率,并举一反三,推动和改进各项工作。
第四章 承办职责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办理工作,制定并完善办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部署区人民政府系统年度办理工作及上级交办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及时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分解落实到承办单位;
(三)每年确定一批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分别由每位副区长督办。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区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区人民政府系统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二)会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和区政协专委一办提出需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督促有关承办单位抓好落实;
(三)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和区政协专委一办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区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听取区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承办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交流、推广办理工作先进经验;
(五)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六)代表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向区政协通报年度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八)其他需要研究和安排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办理工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办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认真研究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制定具体办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办复、会办等工作任务,不断提高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解决率;
(三)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听取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研究和安排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