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治阶段(2011年7月中旬至11月底)。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要坚决一抓到底,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加强侦办、深挖线索,严肃查办一批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大案要案。
(三)检查验收与总结阶段(2011年l2月)。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推广经验,完善工作措施,健全监管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四、工作任务
(一)强化种植养殖环节整治。(牵头单位:农业部门负责种植环节、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养殖环节)
1. 开展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等高毒限用农药为重点,深入开展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强化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严厉打击违规经营、使用禁用高毒、高毒限用农药行为。
2. 严防禁用物质流入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加强对国家食安办和农业部公布的151种禁用物质的监管,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提高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从源头控制禁用物质流入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
3. 大力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积极推进“三品一标”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建立认证农产品生产记录,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4. 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滥用抗生素等药物和非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生产加工环节整治。(牵头单位:质监部门)
1. 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一要严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二要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准入关,年内要对所有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准入要求的,注销其生产许可证。三要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对辖区内企业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进行全面核查,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四要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生产复合型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要标注出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五要严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非食用原料进行生产,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从源头上保证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2. 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详细的食品添加剂采购台账和使用台账,不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实行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厂检验制度,加大对产品标识标注的宣传和检查力度,要求企业严格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范标注行为,任何企业不得以“商业秘密”为借口不明确标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在产品配料清单中如实表明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防止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的发生。
(三)强化食品进出口环节整治。(牵头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加强进出境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食品、饲料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监管,严厉查处非法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食品、饲料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和逃避检验检疫行为,查处进出口食品中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行为。
(四)强化流通环节整治。(牵头单位:工商部门)
1. 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打击和查处标签、标识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以非食品添加剂充当食品添加剂销售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的监督检查,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安全责任链。完善食品经营主体档案,尤其是食品添加剂经营户,逐户建立经营主体档案,做到检查一户、登记一户、录入一户。
2. 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为重点巡查对象,加强对米(粉)制品、面制品、调味品、乳制品、食用油、肉制品、豆制品、腌制食品、冻、鲜类食品、水产品等食品品种质量监督抽查。
3. 提高企业食品自检能力。鼓励有条件的经营企业(市场)自建实验室,开展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猪肉产品“瘦肉精”快速检测筛查,冰鲜水产品甲醛检测等,并设置布告栏,公布说明蔬菜、肉类产品的产地、检测项目、标准及检验结果。
(五)强化餐饮服务环节整治。(牵头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 核查餐饮服务单位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对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以及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确保采购的食品及原料来源合法,及时发现可疑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2. 强化备案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检查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如期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凡未及时备案或未及时公示而使用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
3. 加强监督抽验工作。严格执行《全区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加大对各类必检品种的监督抽检力度;充分发挥食品快速检测箱的作用,有针对性的检测瘦肉精、三聚氰胺、孔雀石绿、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
(六)强化保健食品和药品整治。(牵头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 查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行为。重点加强对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产品的抽检,检测是否添加与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加强对委托生产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所用原料、生产工艺以及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是否存在违法添加。
2. 整治相关药品生产经营行为。
一是在出厂产品上加印、加贴警示标识。生产“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中相关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对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对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
二是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督促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处方药管理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接受药品委托生产,不得在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其他非药品类产品。
三是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组织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情况和药品生产企业外租厂房、仓库、车间的全面排查。如发现“瘦肉精”或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物质,要立即移交相关部门。对不按规定销售药品致使流出药用渠道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
四是强化特殊药品监管。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结合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生产(需用)计划,按规定渠道销售,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导致流入非法渠道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七)开展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单位:卫生部门)
开展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风险监测与评估,按照《2011年广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开展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排查因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对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危害进行技术认定工作,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