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各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的宣传工作,提高各有关部门对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知识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清理。各县区、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要按照《意见》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原则、归档资料范围,立即对本辖区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开展专项清理,重点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台账、地籍管理卡等档案资料进行检查清理,丢失、遗失、损毁的,要尽快采取措施补救,确保档案资料完整。
(三)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各级在清理完善要归档保管的各类农村土地承包资料后,要按照《意见》规定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期限等要求,切实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各村要于2011年10月底前,将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土地承包工作小组名单、土地承包方案、请求批准文件及批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有关承包地的决议(意见)和会议记录、土地承包台账、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摸底表、家庭承包土地到户公示表、家庭承包土地到户明细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流转申请书、合同、委托书、流转协议及各种土地流转统计表、土地流转公证书等,其它他方式承包明细表及汇总表、承包方案、土地增减变动资料、地纠纷调处形成的材料、文件、简报等综合管理类材料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存入专柜,由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验收,县区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抽查。各镇要于2011年12月底前将各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家庭承包到户汇总表、经营权证发放登记表及附表、各村(组)承包方案、实施方案、土地纠纷调处形成的相关材料、文件、简报等材料分类整理归档,装成册,存入专柜,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对土地承包档案工作进行验收,核实档案收集是否齐全、材料是否真实、整理是否规范、保管是否安全。
(四)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保管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依据《意见》中的归档范围要求分别由县区、镇、村三级保管。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保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档案管理设施设备,改善档案保管条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有专人管理、有专柜存放。县级土地承包档案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以村为单位进行整理后集中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各镇要将土地承包档案移交镇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村级土地承包档案要设专室或专柜进行保管,保证档案齐全完整。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单位,可提前移交进县级档案馆,不得分散保管或随意堆放。若遇行政区域调整,对涉及调整区域内的土地承包档案应及时移交给区域调整后的相关单位。发现有档不归、擅自损毁、涂改、隐匿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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