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一)实施临时价格干预。从2011年8月15日至11月14日止三个月在市区对猪肉、大米、食用油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及对罐装液化石油气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一是市商务局牵头,加强与自治区商务厅对接,市直有关部门配合,在市区主要集贸市场设立平价猪肉销售点,每天以低于市场价10%的价格限量销售不少于100头猪的猪肉,差价损失由财政给予补贴。二是市粮食局加强与自治区粮食局对接,在市区主要集贸市场设立平价粮油销售点,大米销售价格按低于市场价15%左右确定。三是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配合,在市区主要超市销售的金龙鱼、鲁花品牌花生油、调和油,按低于现行市价10%限价销售,差价损失由财政给予补贴。四是市工商局、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要对市区主要集贸市场设点平价销售粮油工作做好协调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严格审定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商品的价格。市区主要集贸市场定点限量限价销售大米零售价格,粮权属自治区的,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粮食局审定;粮权属我市的,由市物价局、财政局、粮食局参照自治区审定的零售价格核定。市区主要超市销售金龙鱼、鲁花品牌花生油、调和油的限价水平,由市物价局、商务局、财政局核定。市区主要集贸市场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猪肉零售价格,由市物价局、商务局、财政局核定。罐装液化石油气的最高限价,按自治区物价局下达通知规定执行,由市物价局负责实施。
(三)落实好补贴资金。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所需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市财政负担。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大米的人工工资和场地费用补贴,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猪肉,自治区财政补助30%,市财政承担70%;超市限价销售食用油发生的差价损失,罐装液化石油气实行最高限价产生的合理差价损失,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市物价局商市财政局、商务局、粮食局、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对猪肉、大米、食用油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及财政补贴办法并组织实施。
市物价局商市财政局、商务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具体审核猪肉、大米、食用油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及执行液化石油气实行最高限价所需补贴资金,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需自治区财政补助猪肉、食用油差价损失的部分资金,由市财政局对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下拨。
(四)做好相关预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后的物价调控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同时要对由此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提出应对措施,预防媒体炒作和引发抢购等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