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对涉案、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因案情需要延期存放的,公安机关应办理延期存放手续。

  第七条 《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卫生部门编制统一格式,收治医院负责填写。

  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要注明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内容;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须注明尸体无人认领内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殡仪馆可以将尸体实行火化:

  (一)家属放弃对正常死亡尸体认领的;

  (二)无人认领尸体经公安机关查清死因,不需保存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九条 国家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尸体,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条 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依法保存6个月。骨灰存放期间,亲属或单位认领的,准予认领,处理遗体和骨灰存放所发生的费用由认领者负责支付。骨灰存放期满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无人认领尸体的殡葬费,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年度内实际成本支出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的殡葬费用,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民族、宗教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工作不作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部门或人员,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对涉及赔偿的无人认领尸体,民政、公安、卫生等职能部门责成责任人先行处理尸体,殡葬费用在赔偿费中解决。

  第十五条 外国人,港、澳、台胞尸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