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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督促、检查、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金融办及时掌握市内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对金融突发事件等级进行分析评估,督促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对金融监管机构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向上级行报告,并请示是否提供流动资金支持;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上级行批准的方案,提供流动资金支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钦州银监分局督促、指导所监管金融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上级机关报告有关信息,启动本部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配合市金融办拟定新闻发布工作预案,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协助有关部门拟定宣传口径,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经领导小组授权,向新闻媒体进行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协调相关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加强网络舆情监控、管理和引导,及时反馈网络舆情动态,加强与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联系,及时协调封堵或删除不实不良信息。

  (5)市发改委负责及时向金融部门提供有关宏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就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程序、所需资金、处理方式等方面与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共同做出具体安排,确保风险处置及时、有效。

  (6)市财政局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根据处置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组织落实市财政应承担的处置资金;及时划拨专项经费;做好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对有关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控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秩序,防止发生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8)市工商局配合金融机构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支持和配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要依照有关管理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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