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按月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直至停止联动当月。
3. 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以上,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提高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补贴标准
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连续3个月平均涨幅达到或超过5%时,每月补贴标准按以下计算公式计算。
每人每月补贴额=现行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月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计算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补贴额按现行城市低保标准作为计算基数;计算农村低保对象补贴额按现行农村低保标准作为计算基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人员补贴额按现行失业保险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启动联动机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其计算公式为:调整后标准=现行标准×年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同比指数。
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达到和超过15%时,另行研究补助标准和办法。
当物价涨幅较大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大中专院校食堂、家庭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三、补贴资金来源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所需的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解决。其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所需的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负总责,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统筹协调,并组织物价、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家统计局调查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做好相关的具体工作。
(一)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负责编制和监测我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及时将指数数据提供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县级按市本级价格指数执行。
(二)物价部门负责牵头建立补贴联动机制,协调和衔接各相关部门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负责做好当地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负责根据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情况,适时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补贴联动机制的政策意见,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以及做好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