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0日-3月31日:对县(区)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市级论证后上报自治区。
(四)组织实施与成果编制阶段(2012年7月前完成)
1. 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根据制定的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标识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标志牌的内容、尺寸、样式要以《基本农田标识使用手册》的规定为标准。每个镇应至少设立一个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每个村委设立一块简易标志牌。
2. 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将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填写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
3. 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9个重点镇在2011年11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市级审查,2011年11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其余镇在2012年7月前完成)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于基本农田数据库的建设要求,在全区开发的数据库平台上,建立市级基本农田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与基本农田专题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的规范要求,基本农田专题要素采用《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的规范要求。
4.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帐、更新图表册
(1)建立基本保护台帐。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基本农田的面积、地类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编制市、县(区)、镇、村四级基本农田统计汇总表,并加盖各级人民政府公章,按要求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帐。
(2)编制基本农田图件。根据基本农田图件的编制要求,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图和分布图。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包括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镇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并标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预留建设用地,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保护标志牌和界桩设立等信息。
(3)编写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数据库建设报告。对我市基本农田划定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制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数据库建设报告、成果分析报告。工作报告应该包括划定工作所在区域的自然、社会、经济概况,划定的目的、意义、任务、目标,组织实施、保障措施、主要成果、经验体会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技术报告应该包括基本农田划定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检查,划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解决措施,应用的新技术以及成果内容,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数据库建设报告应该包括数据库建设流程、软硬件配置、数据库内容与功能,数据库维护和更新。成果分析报告应该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利用结构、划定前后的对比以及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的措施建议。
(五)成果验收与报备阶段(2012年9月30日前)
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县(区)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自检;
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县(区)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市级复检,提交给自治区预检和验收。
1. 成果验收
基本农田划定验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取内业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调入调出地块和可疑图斑进行对比分析并实地核实。具体程序如下:
(1)县(区)人民政府对划定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合格后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检申请;
(2)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进行复检,按照每个县(区)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的5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复检合格后,市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3)自治区验收合格后,将成果汇总统计上报国土资源部。
2. 成果报备
各县(区)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市级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和基本农田数据库等电子信息上报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主要成果
(一)县级划定成果
1. 图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镇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县(区)级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
2. 表格。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基本农田现状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
3. 文字成果。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县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报告、县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报告、县级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报告、县级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分析报告。
4. 数据库。县级基本农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5. 其他成果。基本农田实地调研工作底图和记录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文件、规程、制度等材料。
(二)市级划定成果
1. 县(区)汇交的全部成果。
2. 市级基本农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3. 市级汇总的表格数据。
4. 市级基本农田集中区分布图。
5. 市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报告、成果分析报告。
6. 市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文件、规程、制度等材料。
五、各部门主要职责分工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县(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一)市直有关部门的职责
1. 市国土资源部门
(1)负责制定本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市本级经费预算方案;
(2)负责组织和指导所辖县(区)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对所辖县(区)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负总责;
(3)审查所辖县(区)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并出具审查意见;
(4)负责组织技术单位开展市级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
(5)负责对县(区)工作进行指导,对县(区)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复检;负责汇总市级成果,编制有关报告和图件,上报自治区。
2. 市农业部门
(1)负责提供本市域范围内2005年以来基于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完成的耕地地力评价工作成果,包括耕地地力等级图、耕地地力评价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等,未完成耕地地力评价工作的区域需提供最新的耕地地力评价成果相关资料;
(2)负责配合编制本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配合审查各县(区)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3)配合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