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5)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6)《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
(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38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基本农田调整划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553号);
(9)《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有关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8〕208号);
(10)《广西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补充规定》(广西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2008年)。
2. 相关技术规程标准
(1)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划定(补划)技术规程》(TD/T1032-2011);
(2)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3-2010、TD/T 1024-2010、TD/T 1025-2010);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010-2007);
(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5)《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
(6)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
三、工作流程和进度安排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分准备工作、实地核实调查、划定方案的编制与论证、组织实施与成果编制、成果验收与上报5个阶段。工作流程如下: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1年11月10日前)
1. 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全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国土、农业、财政、发改、住建、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基本农田划定的各项实施工作,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2. 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行深入动员部署,抽调人员,组建队伍,开展业务培训。
3. 收集资料,制作工作底图、表格。
(1)收集资料。收集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
(2)编制调查工作底图。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预留区套合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逐个图斑落实基本农田。并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片、保护块划分和编号,以镇为单位划区,行政村为单位划片。通过内业判读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遥感影像图,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和新划入基本农田的大量可调整地类、坡度大于25度的耕地、分布在基本农田保护片内的一般耕地等作为需实地核实的可疑图斑,并在工作底图上标注。
①可调整地类:1999年以后,因农业结构调整,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且耕作层未遭到破坏的土地。对耕作层破坏的土地不得保留划定为基本农田。
②坡度大于25度的耕地:根据《基本农田划定(补划)技术规程》,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禁止划为基本农田。对坡度大于25度但未采取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不得保留划定为基本农田。
③分布在基本农田保护块内的一般耕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规程关于基本农田划定的要求,优先将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需去实地核实是否具有良好水土保持设施,如符合条件建议划为基本农田。
(3)准备调查表格。内容包括可疑图斑调查、基本农田基本情况调查、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调查、基本农田保护牌及界桩情况调查等。
(二)实地调查核实阶段(康熙岭镇、沙埠镇、尖山镇、大番坡镇、犀牛脚镇、灵城镇、新圩镇、檀圩镇、小江镇9个重点镇在2011年11月10日前完成,其余镇在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
1. 通过实地调查,在交通沿线、集镇、村庄周边等醒目位置确定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的位置,并在图上标注。
2. 重点针对可疑图斑,实地核实划入基本农田的地类和图斑是否与实地一致,是否存在将成片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园地和林地误划为基本农田现象。发现实际情况与规划不相符的,及时向县(区)、市级组织划定单位提出,经协调后,将正确的界线准确绘制到图上。
3. 全面调查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承包经营状况,查清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承包责任,落实到行政村或村民小组。
4. 调查各基本农田保护块的土壤条件、地形条件、农田设施配套、种植主要作物及产出等情况。
(三)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编制、论证与报批阶段(2012年1月-2012年3月)
参照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和实地调查核实成果,在进行基本农田质量等级评定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对基本农田调出和调入的要求,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方案要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布局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划定的基本农田及整备区的空间位置、地类代码、面积、质量等级、片(块)编号等信息,同时进一步明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保护界桩的空间位置、编号、设立时间、保管责任人等内容,并结合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土地利用现状特点,新农村建设、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进行可行性评价;并与土地整治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进行衔接分析。
方案包括划定方案文本及说明,拟划定的地块清单,涉及划定的相关图件,划定前、后的基本农田汇总表等内容,并附划定地块的实地勘验报告、相关权利人(当地人民政府、村委和村民)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要做好与相关方面的协调,经反复协调仍有异议的,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限报批,经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通过,并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后实施。
2012年1月1日-3月10日:编制完成县(区)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并组织县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