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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和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民政部门应尽快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了个人或集体单位物资的,应及时给予补偿;应急处理及医疗救治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尚不明确或事故责任单位无经济能力的,从应急资金中支付。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并承担事故处置费用及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所需全部费用。

  5.2 奖惩

  5.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监察部门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卫生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食安委组织有关监管部门、相关技术机构建立自治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功能;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应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建立多个畅通的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及时收集;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

  6.2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启动医疗救治。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的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加大投入,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究,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检验检测、医疗救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经费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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