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安委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厅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公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3.2 事故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公众举报信息;
(5)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立即通报同级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同时启动事故调查核实和相关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卫生部门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部门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卫生部门报告;必要时,地方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可直接向市食安委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
3.2.3 报告内容
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初次报告、进程报告与总结报告;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相关工作进程,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修正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事故鉴定结论,处理工作总结,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及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的内容。
3.3 事故评估
3.3.1 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事故评估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