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旅游局、市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粮食局、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以及有关食品行业协会组织等。当事故影响到境外时,市外侨办等部门应及时加入到市应急指挥部,开展相关工作。
发生Ⅰ、Ⅱ级事故或Ⅲ级事故发展超出市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由自治区统一领导和指挥。
发生Ⅳ级及以下食品安全事故,县区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2.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助主管部门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加强对新闻和网站发布相关信息的管理,督促有关部门争取第一时间对外发布权威信息,及时组织网上舆论的正确引导,避免网上不良信息在网上散布蔓延,协调公安等互联网管理部门做好网上有害信息的处置。
(2)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协助组织开展行业及民众食品安全相关教育。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涉嫌投毒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市监察局负责对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市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5)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救护、调查处置等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7)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8)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储运环节食品污染的应急处置;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9)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初级农产品(种植)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初级种植农产品,组织开展抽样检验检测;依法监督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确认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实施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责令生产者延期采收上市和停止销售。
(10)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协助商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组织、调配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