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其中,经评估认为造成一定程度公众健康危害或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以下分别简称Ⅰ级事故、Ⅱ级事故、Ⅲ级事故和Ⅳ级事故),分级评估指标见附录。
1.4 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Ⅲ级事故时适用本预案处置。Ⅲ级事故发生后,应启动本预案,运行相应应急机制,实施应急处置。
1.5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与本预案一致。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其中,Ⅳ级事故由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响应;Ⅲ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响应;Ⅱ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响应;Ⅰ级事故由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
《食品安全法》第
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不需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6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起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4)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重视事故防范和应急等的宣教培训。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如下简称市食安委)是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Ⅲ级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Ⅲ级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委办公室)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