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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钦州市医疗废物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联席会议制度职能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部署全市医疗废物排查工作,及时通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成员单位之间要通力合作,不断提升我市医疗废物全程监管和协调能力。

  三、部门职责

  (一)宣传部门负责通过各种媒体方式大力宣传医疗废物排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群众意识,提高社会参与力度,使全市排查工作深入发展。

  (二)卫生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分类、暂存环节的管理情况,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情况进行排查。

  (三)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排查。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污水设置及配套排放管网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存在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管网的排查。

  (五)教育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大中专院校的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排查工作。

  (六)公安部门负责重点排查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买卖、转让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重点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毁情况进行排查。

  (八)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内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情况进行排查。

  (九)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垃圾等排放、存放设施竣工验收后的管理。

  (十)质监部门负责开展对非法利用医疗废物生产絮用纤维制品、食品包装的情况进行排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

  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关的排查工作。

  四、排查范围、内容

  (一)排查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学科研、教学单位,各县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非法加工利用医疗废物的企业。

  (二)排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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