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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钦政发〔201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划》实施的重要意义。《规划》是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对加强地质工作,科学发展矿业经济,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实现钦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发展、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矿区土地复垦,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构建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提高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各县区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重点工程。优先安排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治理项目,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监督体系,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县区要在《规划》指导下,抓紧做好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和颁布实施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并将《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发改、工信、公安、环保、水利、林业、安监等部门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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