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账号。
九、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各用工单位、街道(乡镇)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劳动保障和财政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工作。
(一)各县市、各用人单位制定本县市、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
(二)各用人单位在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时应如实上报增、减、调整情况,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第四条进行增、减、调整。对不履行空岗申报,调整备案,或设置额外条件拒绝接受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社区,可减少公益性岗位数额或降低补贴标准。
(三)各用工单位将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招收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畴之内的,不得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已认定公益性岗位的用工单位新增其他公益性岗位的,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进行补充认定。
(四)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街道(乡镇)进行档案管理,由各县市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按公益性岗位工种建立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本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本县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台帐,并作为公益性岗位专项目标考核依据。
(五)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公益性岗位分布情况、公益性岗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人员有关数据统一纳入劳动就业应用系统实行联网管理,同时将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起始时间等情况在《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劳动应用系统上予以记载。
(六)对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检查制度,每年由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不定期对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州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每年不少于两次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出现弄虚作假、人岗分离、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单位,一经查实,将全州通报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障补贴、岗位补贴发放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八)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