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一)录用为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人员由各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组织管理,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1年,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或合同期内有违反本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考核和奖惩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聘用程序递补人员,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公益性岗位人员或安排其他人员就业。
(二)劳务派遣组织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托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合同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合同期内有违反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和奖励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用工单位应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退回劳务派遣组织,由劳务派遣组织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招聘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
(一)岗位开发单位支付给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应付工资不得低于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岗位补贴,由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两年以上的人员,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应聘时可视经过基层锻炼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各县市要按公益性岗位不同的工作量、就业人员工作表现和学历、能力、工作年限等要素适当划分不同待遇档次,并依法监督岗位开发单位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八、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按月支付,由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通过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岗位开发单位,社保补贴可按季或半年拨付。
(二)申请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公益性岗位认定批复;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岗位补贴审批表》(附件);
3.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4.享受岗位补贴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招(聘)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