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购销渠道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近期组织开展的药品市场督导检查中发现,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外购药品现象比较严重,药品购销渠道不正规,药品质量难以保证。“统一配送、统一进货、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是《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GSP)对连锁药店最基本的要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省局多次印发关于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药品购销渠道管理,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省局决定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购销渠道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配送中心(站))、门店的监督检查。要求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要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严格按照GSP规定执行。必须保证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票据真实合法,购销记录完整、真实,药品分类管理规范,药品贮存合理,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采购品种要满足药品市场需求。市场需要而药品连锁公司总部没有的品种,由连锁门店、药品配送中心(站)向公司总部提出申请,由总公司统一采购、配送。药品配送中心(站)、连锁门店不得自行独立外购药品。
二、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按照《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管理办法》和GSP等法律法规要求,于201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认真开展企业自查,加强对药品配送中心(站)和连锁门店的管理,自觉清理和规范所属配送中心(站)和连锁门店的药品购销行为。
三、各药品经营企业进一步加强对非药品类产品的管理。药品与非药品严格分开,对非药品冒充药品类产品要按国家局要求下架停止销售。不得购进无批准文号类产品,禁止药店销售带有淫秽、色情、暴露图案、信息的补肾壮阳等相关类产品。保健食品必须从合法渠道购进,索证索票,建立并保存好购销记录。购进一类医疗器械和部分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必须从合法渠道购进,票证齐全,购销记录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