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移送司法机关。
(六)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1.当事人自然情况;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处罚种类和依据;
4.履行方式和期限;
5.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6.行政机关名称、日期和印章。
(七)送达。
1.处罚决定书应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送达;
3.送达方式依
民事诉讼法规定。
(八)处罚程序违法造成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情况;
1.未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时,不予听取、复核,对成立的意见不予采纳或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
十、听证程序。参照《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内容。
(一)适用条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1.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2.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处罚;
3.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罚款的处罚)。
(二)听证的准备程序。
1.告知当事人的听证权利;
2.当事人提出听证及期限(三日前);
3.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期限(七日前);
(三)听证公开的规定。除以下案件外都要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个人隐私的;
3.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主持人为非本案调查人员,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的规定。
(五)听证程序。
1.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建议;
2.当事人申辩质证;
3.制作笔录。
十一、法律救济方式。参照《复议条例》、《
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
1.复议和诉讼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2.复议和诉讼的申请期限。一般为十五天。
3.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受理条件、决定和裁判的种类。
十二、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罚缴分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