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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律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

  3.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移送司法机关。
  (六)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1.当事人自然情况;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处罚种类和依据;
  4.履行方式和期限;
  5.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6.行政机关名称、日期和印章。
  (七)送达。
  1.处罚决定书应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送达;
  3.送达方式依民事诉讼法规定。
  (八)处罚程序违法造成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情况;
  1.未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时,不予听取、复核,对成立的意见不予采纳或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
  十、听证程序。参照《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内容。
  (一)适用条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1.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2.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处罚;
  3.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罚款的处罚)。
  (二)听证的准备程序。
  1.告知当事人的听证权利;
  2.当事人提出听证及期限(三日前);
  3.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期限(七日前);
  (三)听证公开的规定。除以下案件外都要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个人隐私的;
  3.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主持人为非本案调查人员,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的规定。
  (五)听证程序。
  1.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建议;
  2.当事人申辩质证;
  3.制作笔录。
  十一、法律救济方式。参照《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
  1.复议和诉讼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2.复议和诉讼的申请期限。一般为十五天。
  3.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受理条件、决定和裁判的种类。
  十二、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罚缴分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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