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节。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行政处罚的时效及计算。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结束之日起计算。
八、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
(二)简易程序的内容。
1.执法人员示明身份;
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罚理由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4.二日内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九、一般程序。参照《
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
(一)适用条件。除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情况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二)一般程序的内容。立案调查、审查和作出决定、宣告与送达。
(三)调查取证的要求。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或检查应作到: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4.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四)先行登记保存的要求。
1.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2.先行登记保存后七日内及时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3.七日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五)审查与决定行政处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作出:
1.行政处罚决定;
2.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