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和社会秩序;
3.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
行政处罚法》第
三条至第
六条。
(一)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含义有:
1.行政处罚的客体必须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2.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合法,职权法定;
3.行政处罚的内容必须有法定依据;
4.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二)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含义有: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公开原则含义有:
1.依据公开;
2.执法人员身份公开;
3.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
4.程序和文书公开;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其含义有:
1.教育是目的,处罚是手段;
2.进行处罚必须向当事人告知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法制的宣传和教育。
(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其含义有:
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了解知情权(执法人员身份、违法的事实和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程序、文书和其他有关内容)。
2.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同时,听证是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集中体现。)
3.请求法律救济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
八条。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