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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律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和社会秩序;
  3.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至第六条
  (一)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含义有:
  1.行政处罚的客体必须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2.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合法,职权法定;
  3.行政处罚的内容必须有法定依据;
  4.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二)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含义有: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公开原则含义有:
  1.依据公开;
  2.执法人员身份公开;
  3.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
  4.程序和文书公开;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其含义有:
  1.教育是目的,处罚是手段;
  2.进行处罚必须向当事人告知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法制的宣传和教育。
  (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其含义有:
  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了解知情权(执法人员身份、违法的事实和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程序、文书和其他有关内容)。
  2.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同时,听证是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集中体现。)
  3.请求法律救济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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