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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律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律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
(京政法制监字[1997]18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市人大、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的要求,为建立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创造条件,我办拟定了《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大纲,组织好一九九七年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律基础知识的培训考核工作。

1997年5月20日

  附件: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律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大纲(试行)

  根据市人大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的要求,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每年都将参加统一的行政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为此,我们编写了这份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律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大纲(试行),以全面深入地贯彻《行政处罚法》为主要目的,结合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所必须掌握的关于行政处罚方面的基础知识。同时,《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以及《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京政法制监字[1997]16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作为培训考核的范围。请广大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研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一、立法目的。
  《行政处罚法》第一条。内容包括:
  1.规定行政处罚的设计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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