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中若干执法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京政法制监字[1997]第27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商局:
为了切实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的执法力度,有力打击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现将《关于解决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中若干执法问题的意见》印发,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具体执法中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解决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中若干执法问题的意见
为了解决执法部门在当前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整顿无照经营行为时的执法问题,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适用问题。根据
《处罚法》第
33条有关由执法人员当场决定罚款数额的规定和第
47条的规定,查处在公共场所和道路上摆摊设点的个体无照经营行为,属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对其当场收缴罚款的最高限额可以为50元。同时,根据
《处罚法》第
36条至第
41条的规定,鉴于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易于确认,不需繁琐查证的特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尽快作出5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时,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简化文书和工作程序,缩短办案时间,并可按照“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京政法制监字〔1997〕16号)”精神简化处罚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