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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对非法客运车辆进行治理整顿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对非法客运车辆进行治理整顿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通告[1999]第2号)


  近一段时间以来,本市非法客运经营活动十分突出,严重扰乱本市交通秩序,损害乘客利益,影响首都声誉。据此,为以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迎接建国五十周年和澳门回归祖国,经市政府决定,在对客运行业进行整顿的同时,对本市从事非法客运的经营活动进行集中治理整顿。现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出租汽车管理局、公共交通管理办公室、交通局等管理机关批准,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旅游车、长途客运汽车客运服务和以摩托车、残疾人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等载客运营的,均为非法客运经营活动,一律予以取缔。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是这次治理整顿的重点。凡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二、对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的人员,有关执法机关,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规定,一律暂扣非法运营的车辆,并根据其行为和情节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万元罚款。对非法从事人力三轮车客运的,暂扣车辆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符合收容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收容。违法行为人不按期缴纳罚款的,由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车辆抵交罚款或依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对在非法经营中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拉客、扰乱公共秩序或拒绝、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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