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京政办发[2000]110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是负责办理法制工作事务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将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督促实施的职能,交给有关职能部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政府法制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规划市政府的立法工作,组织编制市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本市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法制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依法行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负责为市政府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研究提出本市贯彻实施国家重要法律、法规的方案或意见;研究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负责审核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规章的立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作;承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五)负责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
(六)承办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争议事项;组织承办市政府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和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负责本市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统计工作。
(七)办理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八)负责本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市政府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争议。
(九)负责指导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法制工作;组织、指导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制建设。
(十)负责市政府规章公布事项;承办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和编纂工作;编辑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组织翻译、审定市政府规章外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