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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是合法性原则。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对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具体规定要求,不得增设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义务,不得另外增设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赋予非公有制经济权利的规定。凡是违反《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的规定,原则上一律无效。凡是主要内容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未经此次清理,违反本次清理原则的相关内容,今后不得继续执行。
  限制非公经济发展的规定(具体清理标准)包括:
  超出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向非公有制企业收费,强行要求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规定;
  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
  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招投标、政府采购、特许经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股权比例和国有股权、经营权转让的规定;
  限制人才、劳动力进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规定;
  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融资、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对外投资的规定;
  加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义务和经营负担的规定,以及其他损害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规定。
  对按照国务院《若干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6]7号)和本市确定的清理原则、标准,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向市或者区、县清理办报告。市或者区、县清理办都设立了专门人员,负责汇总和解答各单位清理过程中的问题。
  在清理中,本市强调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具体工作:一是要摸清文件底数,保证不留清理死角。各单位都按规定制定了本单位的清理文件汇总目录。为了确保清理工作的全面性,有的单位专门到档案馆调取文件档案,整理汇总,编辑现行有效的文件汇总目录,崇文区、宣武区、门头沟区等单位纳入清理范围的文件数量都超过一万件,其中,宣武最多,有16390件。二是对从政府规章、文件中清理出来的限制性规定,都要与国家上位法和上位文件规定进行比对,明确限制性规定是否有合法依据。三是严格清理审查程序,确保清理工作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是否含有或者属于限制性规定,先由市政府法制办初步审定意见,然后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最后由市政府确认。市和区、县政府所属部门的清理意见和结果,都由本级清理办进行审查把关。
  (四)全程公开,加强监督。市政府要求这次清理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为了保证清理工作参与的广泛性和清理实效,市清理办办公室聘请市工商联、市私个协作为顾问单位。各单位在本次清理工作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大对清理工作的社会宣传力度。市和区县都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了专门板块或栏目,公布了清理工作的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公众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参与和监督。市工商联、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为配合政府做好清理工作,积极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向成员单位或会员进行宣传,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并汇总反馈给政府相关部门。
  此外,为切实保障本市各单位的清理工作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作要求,顺利推进,市清理办和区、县清理办都适时成立了联合督查组,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委、办、局的清理工作情况有重点地进行了督查。

  二、清理结果
  (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情况
  本市对现行有效的128件地方性法规和292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同时还对2001年后废止、修改的19件地方性法规和93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梳理。
  经过清理确认,共有8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其中,已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4项,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4项。这些限制非公经济发展的规定主要有三类:一是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类规定。如已废止的《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要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向本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后,方可在本市经商或者就业。二是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经营权转让、招投标、特许经营类规定。三是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融资、土地使用类规定。例如,已废止的《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要求单位和个人向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公安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清理情况。共清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126222件。经过清理确认,共有50件文件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其中,已修改4件,已废止42件;拟修改2件,拟废止2件。
  已修改和已废止的46件文件中,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5件,占10.87%;市政府部门制发的文件20件,占43.48%;以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名义制发的文件21件,占45.65%.已修改和已废止文件涉及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劳动就业、工资待遇、计划生育、体育、教育、保密管理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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