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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情况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京政法制规字[2006]68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通知》(国法[2006]12号)的规定要求,我市对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市政府对此次清理工作十分重视,要求本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法[2006]12号文件的要求,对本市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坚决依法废止、修改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强调做好此次清理工作,对于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高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6年2月,副市长张茅、吉林同志就做好清理工作做了重要批示,2006年4月,唐龙副秘书长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本市的清理工作,决定全市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并成立“全市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理办”),负责全市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2006年4月,经市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对本市清理工作作了全面规定。2006年5月,市清理办组织召开“全市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动员部署会”。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同志在会上对开展清理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张茅副市长做了重要讲话,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的健康发展;要充分认识开展清理限制非公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和市政府文件精神、促进首都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按照全市清理工作的统一进度安排,精心组织,安排专门人员和必要的组织经费,保障本单位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理。
  在全市动员部署后,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都按要求确定了本单位负责清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承担具体工作的人员,并组织他们对国务院有关文件、通知精神和工作要求进行了学习,有的还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清理工作做了进一步的动员部署。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2001年8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该条例关于鼓励支持、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规定,与《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若干意见》)的规定是一致的。我们对之后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通过发前审查、事后备案等形式进行了把关。根据这一实际情况,本市将清理工作的对象范围确定为:截止到2006年5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现行有效规章,2001年10月1日以前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2001年10月1日以后制发的其他文件;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2001年10月1日以后制发的其他文件。2001年后,已经废止、修改的含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文件,也一并纳入清理范围。2001年10月1日以前制发的其他文件不再清理,但其中含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内容的,一律不再执行。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同时兼顾清理质量、提高效率的原则,就本市的清理任务进行了分工: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本市现行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清理2001年10月1日以后市政府制发的其他文件;各区、县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2001年10月1日以后制发的其他文件进行清理;市和区、县政府所属各委、办、局负责清理以本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2001年10月1日以后制发的其他文件。
  为了确保清理任务的顺利完成,本市清理工作确定并实行领导负责制,切实明确了领导责任。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均由一名主管领导牵头,负责本单位的清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都成立了清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展清理工作。
  (三)明确标准,严格审查。本次清理的重点是: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国务院《若干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规定。为了便于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清理标准,本市在全面研究国务院文件的基础上,专门明确了清理原则和具体标准。清理原则包括:
  一是平等准入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需要审批、许可的事项,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时限和程序,不得增设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规定。
  二是公平待遇原则。行政机关和执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监管、政策把握、提供服务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不得规定含有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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