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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律师宣誓办法(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律师宣誓办法(试行)
(1999年12月18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北京市执业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加强律师自律管理,根据《律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北京市司法局核准登记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应当宣誓。

  第三条 执业宣誓由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定期组织实施,律师的宣誓时间为律师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时间。

  第四条 宣誓人宣誓时,应着正装,免冠,面向国旗,举起右臂,随领誓人宣誓,并在书面誓词上签署姓名。

  第五条 领誓人由本会常务理事担任。

  第六条 本办法实行前已执业的律师宣誓形式为在誓词上签署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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