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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规则(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规则(试行)
(经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6月1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完善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的制度工作,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规章委”)是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起草、审查和修订律师行业规则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为本协会理事会审议和通过北京市律师行业规则作准备。

第二章 设置和组织

  第三条 规章委的设立和撤销由本协会理事决定。

  第四条 规章委设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五条 规章委的委员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凡具有三年以上执业资格并具有管理或立法经验、热心律师公益事业的北京市专职律师均可以当选为委员。委员应来自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从委员中指定。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规章委的职责:
  (1)根据本协会的工作计划起草北京市律师的执业规范;
  (2)对已经实施但需要修订的北京市律师的执业规范提出修改意见;
  (3)审查或修改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规章草案;
  (4)根据北京市律师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律师事业的发展需要提出制订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的建议;
  (5)结合北京市律师行业发展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国内外有关律师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经验。

  第七条 规章委委员的职责:
  (1)具体履行规章委的职责;
  (2)按要求参加规章委的会议,积极参加规章委的其他各项活动;
  (3)向规章委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4)本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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