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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出国费用支付办法(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出国费用支付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使本协会选派人员出国及费用支付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的执业律师,受本协会的选派出国访问的,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外国律师协会邀请或按照司法部、全国律协及其它有关部门的要求,选派人员出国时,由本协会统一组团或安排。

  第四条 律师出国访问应经过相关机构的安排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应在年初做出本年度出国访问的计划。该计划包括:出访内容、出访地、出访人员、经费预算。年度出国访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常务理事会通过。年度计划没有涉及的临时性出国访问,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条 本协会组团出国访问的,可根据需要指派协会工作人员和翻译随团出国,负责出访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翻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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