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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值班规则(试行)(2000修改)

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值班规则(试行)
(2000年6月19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五届理事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0年12月1日第十一次常务理事会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律师自律性管理机制,强化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与服务的职能,规范律师协会理事值班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则(试行)的规定》,理事有义务参加理事值班。

  第三条 理事值班制度实行接待日方式,每周三为理事值班接待日,每个接待日安排两位理事值班。

  第四条 值班理事工作职责:

  1、向投诉人宣传和解释有关《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处分委员会规则》及投诉处理程序和原则;

  2、审查投诉材料,投诉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负责提出立案的建议,投诉材料不齐全的,要求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

  3、值班理事认为被投诉律师没有明显违规行为,且投诉人、被投诉人均有调解的意思表示的,值班理事应主持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署调解结案书;

  4、值班理事认为被投诉律师有明显失误或违规行为,需报请市律协纪律委员会听证的,应提出意见,由纪律委员会进行听证。

  第五条 理事值班时,不得约见无关人员,办理与值班无关的事宜。

  第六条 理事应按律协安排的值班表规定的时间值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值班的,应主动提前与其他理事联系调换,确定值班理事后,报律协备案。

  第七条 理事接待当事人时,一般应有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做好接待记录。接待完毕后,应同律协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本规则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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