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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培训助学金申请办法(试行)

  三、申请时间:申请应当在每年3月15日之前提出。
  四、所申请的学校,应当是每年专业排名前25名以内的优秀大学。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组建由15名执业律师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评选。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12名。委员会主任由常务理事会任命,副主任由委员会主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评审会议。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由其所委托的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二、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资助比例和资助金额。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评审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行其职责。评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当向主任说明有关情况。9人以上评审委员作出的决议为有效决议。
  三、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决议可以分期分批作出。决议前,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面试。

  第五条 选拔评审原则
  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拔律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以下因素:
  一、因表现优秀而受到奖励
  二、年龄大
  三、执业时间长
  四、外语成绩突出
  五、积极参加律协公益性工作
  六、首次出国进修
  七、所属律师事务所尚未根据本办法派出律师学习
  八、派出律师事务所能够提前还款
  九、申请金额少
  十、所申请大学法律专业排名在前
  当年未获批准者,次年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条 资助实施办法
  选拔出来的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资助:
  一、资助原则:市律协、律师事务所、本人各出资一部分,使总款项足以支付有关大学的学费和生活费。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律师协会资助的比例以录取学校费用总额的80%为上限,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其余学费和申请人在留学期间的生活费由律师事务所和本人协商分担。
  二、北京市律师协会以无息借款的方式进行资助,还款期限以录取学校规定学期再加6个月为起始日,3年内还清。第1年至少归还全部款项的20%,第2年归还全部款项的30%,第3年年底还清剩余的全部款项。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和保证责任依据担保合同执行。
  三、律师回国后,应当到律协有关部门报到,并按时归还有关款项,如有迟延,按每日尚未归还款项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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