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审议会议表决采取委员一人一票制,少数服从多数,表决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
第十条 审议会议关于救助的决定一律制作《决定书》,《决定书》由管委会主任签发生效。
第十一条 审议会议表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审议会议终止审议。
第四章 救助
第十二条 救助的一般方式为向救助对象发放互助金,但不排除其他有效方式,包括用互助金聘请专家或护理人员、提供特种援助以及治疗协助等。
第十三条 向申请对象一次性发放互助金的标准为:
(一)死亡
1、在执业过程中死亡,执业年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者,补助4万元;执业年限不足五年者,补助3万元;
2、死亡与执业活动无直接关系,执业年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者,补助2万元;执业年限不足五年者,补助1万元;
3、自杀或其他违法原因致死的,不在互助之列。
(二)伤残
1、一级伤残以致生活不能自理者,补助3-5万元;
2、二级伤残以致部分丧失工作能力者,补助2-3万元;
3、三级伤残以致严重影响工作者,补助2万元以下,但不得低于5000元。
4、伤残与执业活动无直接关系者,补助按以上标准每级递减一万元,但不得低于5000元;
5、自杀致残、自残或其他违法原因致残的,不在互助之列。
(三)疾病
1、因患重大或目前医学界公认的无法治愈的疾病以致生活不能自理者,补助4万元;
2、因患重大或目前医学界公认的无法治愈的疾病以致部分丧失工作能力者,补助3万元;
3、因患重大或目前医学界公认的无法治愈的疾病以致严重影响工作者,补助3万元以下,但不得低于5000元。
(四)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的补助按照上列标准减半。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同意给予救助的《决定书》,抄送北京市律师协会财务监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