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办法》的正确实施,公正、高效地审议、复核和发放律师互助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受理
第二条 凡经北京市司法局本年度注册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下称申请人)可经由所在事务所向律师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提出互助金救助申请:
1、死亡;
2、三级以上伤残;
3、因患重大或目前医学界公认的无法治愈的疾病以致影响基本生活能力。
第三条 申请人应向管委会提交下列文件及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以及本年度注册、执业等相关证明文件;
3、县(区)级以上医院就诊、住院的原始票据,疾病、伤残诊断证明或死亡通知书等;
4、管委会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管委会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
第三章 审议
第五条 互助金救助申请案由管委会审议会议决定是否救助及救助金额。
第六条 审议会议分为轮值会议和全体会议。轮值会议由轮值委员召集主持,并且有五名委员出席(含轮值委员);全体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召集主持,并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第七条 一般事实清楚的申请个案由轮值会议审议后报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决定;重大、复杂、疑难的申请个案由轮值会议初审,报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 审议会议认为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责成申请人补充;审议会议认为情况不明或存有疑问的,可以聘请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甄别和鉴定,或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所做出的鉴定和调查结论,作为审议依据,不受其他结论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