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境)考察补助金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律师业与国际律师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开阔视野,提高素质,增强北京律师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为了使本协会选派人员出国、出境考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本协会选派出国、出境考察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境外律师协会或有关部门邀请,派员出访考察的,由本协会统一组团。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应在年初制定本年度出国访问的计划。该计划包括:出访目的、出访地、出访人员、经费预算。
年度出访计划在执行中如需修改,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常务理事会通过。
年度计划中没有涉及的临时性出访,由秘书长提出建议名单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条 本协会选派出国、出境人员的原则
1、组团原则
本协会自行组团的,团长由本协会指定的资深律师担任。团员由会员及律师管理工作人员共同组成。
2、选派会员的原则
(1)连续五年以上为本协会会员、是本市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且未曾受过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2)热心律师公益事业,热情支持并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工作;
(3)符合考察项目的要求。
第六条 本协会选派出国(境)考察人员的程序
1、会员自愿报名、填写报名表;
2、本协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提出拟选名单,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3、出访人员确定之后,报北京市司法局或有关部门批准。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出国(境)手续。
4、在必要情况下,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可以通过传真或电话记录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条 因考察发生的公共开支(包括机场建设税、礼品、宴请等)由会费负担。
出访人员的费用(承接单位的报价),个人支付50%,本协会支付50%,但协会为个人支付的费用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此费用从出国考察补助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