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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1、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2、监事会决议签署;

  3、对监事工作的监督、检查;

  4、代表监事会签订承诺书;

  5、对外代表或授权监事代表监事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6、监事会日常工作的安排;

  7、其他应由监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可以书面授权其他监事代行监事长职权,但授权期限不得超过自授权生效之次日起3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可以辞任,辞任的提出应在监事会召开前30日向全体监事做出书面请求,并由监事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选举监事长、决定监事长是否辞任的会议需由全体监事出席为有效;监事长辞任、罢免和选举需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在任职期间不履行职责或行为有重大过失,可以被罢免:对监事长的罢免需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以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有效。

六 监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聘请专职秘书,负责监事会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四十条 监事会秘书职责是:

  1、负责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2、负责监事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记录;

  3、负责搜集、整理、传递相关的工作信息;

  4、负责监事会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5、负责监事会对外事务的联络、送达等工作;

  6、将监事会的工作记载到律协工作的大事记及北京市律协网站中去以便随时接受律协会员及律师代表大会的监督和检查;

  7、监事会确定及监事长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在监事会领导下工作,为监事会全体监事的工作提供服务。秘书有责任依据律师协会章程、规则及其细则之有关规定,对监事职权的行使予以协助。

七 监事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为了提高监督工作质量,适应不同专业的需要,监事会可以临时指派监事以外的其他会员组成监事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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