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依据对监事工作的专项分工,自本规则实施之日起,监事会应向被专项监督事务的相关负责人通报所确定的监事人员名单,各专项事务监事亦应主动与所监督事务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
第二十五条 被专项监督事务的各部门负责人,应向专项事务监事及时、准确的通报被专项监督事务的有关信息:提前通知会议的召开、提前告知会议议题与议程。
第二十六条 专项事务监事如临时无法履行专项事务的监督职责,必须在专项事务发生前,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参加对专项事务的监督,并向监事长通报此事,由监事会秘书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 连续三次无法履行专项事务监督职责的监事,应由监事会开会另行委派其他监事负责此专项事务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项事务监事应在每个季度最后一次监事会会议上,向监事会提交书面的专项监督事务工作进展的季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于非专人负责事务的临时监督,需要由监事会指派监事参加的,被监督事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被监督事务发生6日前向监事会送交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名的书面申请或传真。监事长应在被提请监督事务发生前3天指定监事,准备参与监督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最迟应在临时被监督事项发生前1日,向被监督事务部门负责人送达或传真由监事长或被指派之监事签名之书面确认书或传真。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对非专项监督事务不予委派监事或委派的监事不参加被指派的监督事务的,监事会无权行使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书面文件,须与监事报告书同时在监事会工作规则规定之期限内送交监事会留存备查。
第三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成员发送或收到的与监事工作有关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交监事会秘书留存备查。
五 监事长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