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的做出,均须由监事会讨论通过,并以监事会的名义用书面形式做出。监事无权以个人名义做出任何决定。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做出,应以全体监事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为通过。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文件,应当有监事长或出席会议过半数以上的监事签名,并以监事会名义送达有关机构、部门及个人。
第十六条 监事会送达给有关机构和个人的监事会决议、异议和建议书等文件,一式贰份:一份交给被送达机构;一份由监事会存档并可以将该文件在北京市律协网站上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做出并送达律协有关机构和个人的决议,受送达人怠于执行的,监事会可以向律协的纪律委员会提出给予惩处的建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设置监事工作议事簿,记载有关监事会会议情况。对于每次监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议事簿上签署对决议的个人意见。议事簿上的记载,作为监事会决议的依据,各监事对于监事会会议内容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监事工作议事簿由监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人对于议事簿记载内容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设立监事工作记录簿,专项记载监事会所指派的各位监事的具体工作。各监事在完成监事会指派工作的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监事会提交详细的监事工作报告,报告所监督工作的内容及个人意见,由该监事签署后报监事会,并存档于监事会工作档案中。
四 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工作实行专项事务负责与临时监督工作委托、指派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协作、紧密团结,共同履行好监事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在履行职务时,未经监事会集体研究,不得代表监事会发表意见。监事应将履行职务时了解的情况和本人意见及时反馈监事会,经监事会集体研究后,在必要时发表监事会正式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