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事会对律协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及在律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中的任职人员和律协聘请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以了解其是否履行职责。
3、监事会对律协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置,律协工作人员的任免,律师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及任免程序进行监督,以了解律协机制运转是否正常。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经监事长或两名(含本数)以上的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长应当在提议提出的7日内召开,就所议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中,认为律协的决策、工作、活动和律协的人员、机构存在问题,监事会可行使以下职权:
1、督促改进或执行和不予认可权。监事会对理事会发生执行工作计划不利或会费的预、决算不合理的情况下,有权发出督促执行或改进通知。监事会两次发出督促执行或改进的通知后仍未见改观的,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对该工作计划或预、决算做出不予认可的决定。对监事会不予认可的工作计划或预、决算,监事会应向律师代表大会通报。
2、建议二次表决权。监事会发现理事会及相关委员会做出的主要行规及有关规定,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律协会员根本利益的隐患时,可以建议理事会及相关委员会进行二次表决。
3、提醒注意和建议罢免权。监事会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能尽职尽责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律协负责人有权提醒其注意并要求其及时改正。对监事会两次提醒注意并未及时改正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律协负责人,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向理事会发出建议中止其履行职务的通知书并建议理事会罢免其相应职务。
4、监事会认为必要、有效的其他措施。
三 监事会决议
第十一条 对于有监事列席的律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等律协各机构会议做出的决议,监事会提出异议的期限为该决议做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逾期则监事会无权再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 对于没有监事列席的律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等律协各机构会议做出的决议,监事会有权随时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