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2002年8月28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由律师代表大会设立,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律师协会中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实行监事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二 监事会
第四条 监事会由监事7-11人组成。
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的北京市执业律师担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依据
律师法、律协章程、律师行业规章及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对本届律协理事会及其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监事会的监督分为由监事会所确定的对专项事务的监督和日常一般性事务的监督。对于专项事务的监督,由监事会指派监事专人负责;对于一般性事务的监督,由监事会临时指派监事负责。
第七条 监事会指派监事列席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律协的其他各类工作会议,对各类工作会议中需要表决通过的文件,理事会各相关机构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报监事会,以利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责。同时,监事会通过获得会议纪要和所有律协文件等方式了解律协决策及实施管理行为的情况。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监事会对律协工作机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了解律协工作成效。
1、监事会对律协会费收缴和会费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进行监督,随时了解律协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