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北京市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可以担任本委员会委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由本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处分的,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终止其职务,提请理事会撤销其资格。
委员未通过律师执业年度注册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委员会。
第八条 律师协会会员权益部是本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四章 委员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本委员会的委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委员会的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参加本委员会的工作,尽职为律师服务;
(四)不为本人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主任委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督促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的会议;
(三)安排部署工作任务;
(四)及时向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经五名委员联名提议或主任委员决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年例会具有同等效力。
年例会及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召集人一般应在会议前三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待决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1、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律师协会内律师权益保障机构的设置;
3、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
4、本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其他有关负责人的选举;
5、重大的维权行动;
6、本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预算与决算;
7、其他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