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北京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律师协会下属负责全市执业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调研、咨询、协调机构。本委员会在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委员会对北京市执业律师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侵犯执业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使其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务的普遍问题和个案进行调查、反映、协调,必要时提供直接援助,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制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办法;
(二)向有关部门提出保障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建议和意见;
(三)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公正处理涉及律师权益的相关案件;
(四)聘请有关专家对权益保障工作和案件进行研究讨论;
(五)接受权益保障申请,为被侵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及其它帮助;
(六)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有关机关报告权益保障工作的情况,总结权益保障工作的经验;
(七)出版有关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简报,向社会宣传律师执业中的合法权益;
(八)调查研究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发展趋向;
(九)就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开展与相关机关、部门的交流活动;
(十)就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开展与外国同行的交流活动;
(十一)其他应由本委员会进行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四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本委员会的委员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批准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任。